【热点法眼观察】蒋凡和张大奕事件的利益输送及性贿赂的法律分析
2020-04-27 16: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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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和经济观察者

法眼观察万象,理性分析热点。

一、热点事件回顾

网友花花董花花(当事人1,据网友爆料称其系为阿里巴巴总裁蒋凡配偶,目前未见当事人否认澄清)一则博文引爆网络指责张大奕招惹其配偶,如下图。此后舆情汹涌,据悉蒋凡(当事人2)已在阿里巴巴内部道歉,并自请调查。据爆料张大奕(当事人3)为网红一代现为美国上市如涵公司总裁,其澄清所述事件“只是一场误会”。目前三方当事人均未再披露其他事实。

【热点法眼观察】蒋凡和张大奕事件的利益输送及性贿赂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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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眼观察】蒋凡和张大奕事件的利益输送及性贿赂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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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蒋凡涉嫌的利益输送问题,尝试进行法律分析。

1、什么是利益输送

“利益输送”概念最早在2000年提出,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的行为,主要是用来界定企业控制者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或非法行为,最有代表性的是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以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搬与私人的行为。

2、利益输送的刑事责任

“利益输送”目前还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用语,在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利益输送”的含义时,当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利益输送”就是为他人谋利,把“利益输送”作为贿赂犯罪来加以研究。

在这种情况就出现了一个难点,即商业贿赂犯罪最主要的要件是“收受他人财物”,但在当事人进行利益输送时,其并没有收受钱财等回报(或者推定可能收受钱财,但囿于时空条件和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无法证明),而这种利益输送行为又确实给公司和企业造成了损失,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在2014年撰文称“国家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符合滥用职权的特征,但蒋凡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

3、性贿赂

经侦案件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是共识,利益输送更是如此。蒋凡年少多金本不差钱,且自请调查,因此有确凿证据其收受财物或利益输送的难度极大,最大的可能是接受了张大奕的婚外关系,也就是热度不减的性贿赂。现在性贿赂立法如何呢?

全国人大代表曾两次提出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2000年3月,赵平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立法机关提请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中指出:通过性贿赂进行各种非法勾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危害了社会。性贿赂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性贿赂罪”,以刑罚惩治进行权色交易的腐败官员。2002年3月,翁维权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指出:以非财物行贿尤其是性贿赂的现象越来越多,其危害性不亚于财物贿赂,而按中国现行《刑法》不能给予定罪,这极不利于反腐败斗争;建议再次修订《刑法》时应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非财物贿赂罪”,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反腐败立法。

2000年12月15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击贿赂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上,原副检察长赵登举强调: “性贿赂在行贿犯罪中已经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情妇。虽然性贿赂还没有法律规定,但将来应当纳入法律的视野。”

是的,截止现在性贿赂不算犯罪,只有收受财物才能被认定为行受贿。

性贿赂讨论多年,但为什么一直难以入刑?

主要的难点是感情是人世间最复杂的因素之一,实践中,“性贿赂”和“真感情”很难区分,感情的变化很频繁,“并且由于性贿赂通常只涉及行贿、受贿双方,是否有情感也只能从当事人的口供中加以自由心证,多次性行为就更难厘清感情因素,当事人若称有情感也难以用证据证明,况且对有情感的理解也不相同,这造成了性贿赂认定的困难” 。性贿赂和感情因素本来就有交叉,认定起来很困难,并且由于证据单一性,极易造成伤及无辜的现象,而现代刑法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宁纵不枉。换句话说,区分到底是性贿赂还是真感情,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性行为的隐蔽性很强,造成在实践中取证难度很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性贿赂的案件中,支持性贿赂的证据往往只有当事人的口供,容易形成“孤证”,这种只有当事人口供的案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最后的处理会造成极大的障碍,甚至会有不法分子通过口供做文章,对司法公正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案例中,在侦查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30余万的案件时,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潘晓在回应南方都市报记者提出的报告“何以没有涉及性贿赂”一事时,潘晓解释说,检察机关只调查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涉嫌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没有调查”。

因此,本案结果你认为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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